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审批单位:济南市卫生局 咨询电话:6911669
一、报批所需材料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等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上述规定文件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申请在城市市区内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标准考试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者,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具有所在地正式城市户籍。
申请在乡镇和村,以及老少边穷缺医少药的地区内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标准考核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取得医师以上技术职务后,连续从事二年以上临床工作;
2、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
具有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的,只允许在行政村卫生室执业行医。
申请设置村卫生室的,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和申请人姓名、年龄、学历、职称、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机构分布和医疗资源利用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范围和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占地、建筑面积;
8、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及清单;
10、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1、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处理方案;
12、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3、拟设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14、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5、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需要国家投资和安排正常经费的医疗机构,必须附有关部门的资金批准文件。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三)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二、报批程序
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中属于政府部门和国家事业单位兴办的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省级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机构,500张床以上的综合医院,200张床以上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设置等,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市地级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机构,100-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不满200张床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设置,由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市辖区的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报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意见,向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作出批复。
(四)县及县级市的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同时报所在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办理时限和服务承诺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的同时,发给《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在30日内,作出批准设置或不批准设置的书面答复。
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驳回通知书》。
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纠正或者撤消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核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
不满20张床位的诊所、门诊部、卫生室(所)等医疗机构的有效期为半年;20-99张床位的医疗机构的有效期为二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有效期为三年。
超过《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限,须重新办理设置申请手续。
2000年2月1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办理程序以相关部门届时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