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管理
对当场受理并可当场办结的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派出所民警应在15分钟内办结。特殊情况下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主动向申办人作好解释,并尽快办结。
对当场受理,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或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局应视情在5-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集体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搞好服务,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暂住证》发给申领人;对群众自行到公安机关申办《暂住证》的,只要手续齐全,应当场发证。
提高居民身份证制作效率。城市制发居民身份证在45日内完成。其中,派出所从县(市、区)公安局取证后的3日内应通知或发到申领人。农村地区制发居民身份证在60日内完成。其中,派出所从县(市、区)公安局取证后7日内通知或将居民身份证发到申领人。居民身份证快证制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身份证1日内办结。制证中心(所)每周至少两次开机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并将开机时间公布于众。
1、申请“农转非”、“非转非”、“农迁农”的,须申报申请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入户人原常住地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2、申请“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须申报由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审批表》、本人申请、原常住地户籍证明、拟落户地的在济居住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济经商和投资的,还须申报由工商或外企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干部、个人因调动入户的,须持调动函、单位接收证明、原常住户口地户籍证明、拟落户地的在济居住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入户的,须持报到证、毕业证、单位接收证明、落户地的在济居住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4、居民市区户口迁移和申报出生、死亡、注销、分户、并户、变更、更正等户口变动及登记手续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属派出所当场办理,一次办结。
“农转非”、 “地方城镇”和“非迁非”户口的办理
一、“农转非”户口基本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当地派出所提出户口“农转非”申请:
(1)在农村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及其他亲属照顾,生活难以自理,必须来济投靠子女生活的。
(2)在农村无人照顾16周岁以下的子女,来济投靠父母的。
(3)夫妇一方在农村,入户人年龄29周岁以上、结婚3年以上的,并在济南有固定住所的职工居民家属及其不满16周岁的子女。
二、“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基本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当地派出所提出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申请:
已符合“农转非”政策的夫妻投靠人员,因“农转非”指标所限不能办理“农转非”,入户人年龄26周岁以上、结婚3年以上的职工居民家属及其不满16周岁的子女(在校生不得超过14周岁)。
三、“非迁非”户口基本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户口“非迁非”申请。
(1)外地无职业的非农业人口,与本市非农业人口结婚3年以上的职工居民家属及其未婚无职业子女。
(2)外地退休(辞职)工人来济投靠夫(妻),或身边无子女必需来济投靠子女生活的。
(3)原户口在本市的退学人员。
四、上述三类户口申报手续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单位证明。
(3)入户人常住户口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入户人及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入户人在济《暂住户口证》。
(5)其它证明材料(如:退休证、退学证明、病情证明、残疾证等)。
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落户应完备下列手续
(1)报到证(审查正件,留存复印)。
(2)毕业证(审查正件,留存复印)。
(3)接收单位证明信(需注明具体落户地址)。
(4)《居民户口簿》或拟落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5)省、市人事厅(局),省、市教委,省、市劳动厅(局)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
(6)《户口迁移证》。
(7)市政府人控办出具的“缴费单据”或“减(免)城市增容配套费审核批准函”。
干部、工人调动工作落户应完备下列手续
(1)省、市委组织部、省、市人事厅(局)或省、市劳动厅(局)、市教委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及调动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调配专用章)。
(3)单位接收证明信(注明详细落户地址)。
(4)落户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或居民身份证。
(5)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的)。
(6)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或居民身份证。
(7)市政府人控办出具的“缴费单据”或“减(免)城市增容配套费审核批准函”。
婴儿随父在济申报常住户口
按照在常住地登记户口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准许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在济落常住户口。
一、落户手续
1、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审批表(全省统一印制);
2、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其父在济常住《居民户口簿》(内页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证明或《准生证》(若无此证明,按农转非、非转非手续上报、交纳城市增容费);
5、婴儿母亲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新生婴儿随父落户介绍信》(全省统一印制,派出所应在审查结婚证、出生证、准生证后出具,以所为单位编号);
6、《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7、婴儿母亲身份证复印件。
二、落户程序
1、申报人完备上述手续报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派出所审查有关手续,情况属实的填写《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审批表》报分、县(市)局户籍科审批,同时将已批准落户人员花名册报市局备案;
3、分、县(市)局户籍科审批后,由派出所按出生办理落户手续。
三、落户原则
1、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婴儿仍按有关规定,随母申报“农转非”或“非转非”、“农转农”户口,报市局审批;对其中母亲未达到户口“农转非”、“非迁非”、“农转农”基本条件,而孩子已接近学龄的,可优先申报。
2、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但在原籍已随母落户的,可由其父提出“农转非”或“非迁非”、“农转农”落户申请,按原规定手续,报市局审批,按迁移落户(不收增容费)。
3、子女已随父在济落户的其母要求户口迁济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部队转业、退伍人员入户手续
一、落户手续
1、省、市安置办出具的接收安置信。
2、市安置办的入户信。
3、复员、退伍证。
4、接收单位证明信。
5、从本市入伍的要交验家庭户口簿和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
二、办理程序
1、原系本市常住人口,从本市入伍的。
(1)完备落户手续后,到市人控办(市政府大院内)办理免收城市增容费手续。 (2)持上述手续及两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对异地入伍的,按(二)条1项1款办理缴(免)费手续后,再持有关证明到公安分局户籍科接待室审核签章,然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3、由农村入伍,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的,完备落户手续,先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办理审核签章手续,再接(二)条1项程序办理医落户手续。
外地离退休干部来济落户
一、受理条件
1、退休干部夫妇一方在济南市,并具有济南市区常住户口;
2、退休干部身边无子女,多数子女在济南市并具有济南市区常住户口。
3、外地退休干部办理来济落户手续须提供以下证件:
(1)国家正式干部退休证;
(2)批准退休单位出具的证明信(本人情况、 所有子女情况、来济入户原因);
(3)退休单位所在地非农业户口证明(含随迁人员);
(4)本人身份证;
(5)结婚证;
(6)在济配偶或子女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
(7)本人书面申请(说明来济入户的原因);
(8)退休干部在济配偶或子女的常驻户口。
二、服务程序
外地国家退休干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申请办理来济入户手续,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异地入户审批手续当日办理。
三、服务时限
当日办结异地入户手续。
四、法规依据
《济南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五、投诉电话
济南市民政局监察室 2866182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基本条件及申报手续
一、基本条件:
市内户口迁移是指在济南市五区范围内常住非农业人口由于住址变动所进行的户口迁移。市内户口迁移必须坚持“人户一致、正当合理”迁移的原则。具体条件是:
(1)单位或房管部门分配住房及自己购房的。
(2)夫妇、父母与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公爹(婆)与儿媳或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相互迁移。
二、申报手续:
住房证、结婚证、单位或办事处等相关证明、双方家庭《户口簿》。
三、出生、死亡户口登记、注销手续
(1)、出生登记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婴儿母亲的户口簿。
(2)、死亡登记凭死亡证明、亡者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办理各类户口时限
1、居民申办家属及其子女“农转非”、“地方城镇”、“非迁非”、“迁农”户口,只要符合各类户口入户基本条件,手续齐全的,派出所户籍内勤、警务责任区民警要当场受理并签订“受理户口监督评议卡”,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经所长同意报分局审核;对手续不全的,要当场填写《补充户口材料通知书》,写明需补手续;对不符合基本条件和国家户口政策规定的,耐心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经分局审查研究,符合政策的分局在每年1月、3月、6月、9月、11月、底前报市局,特殊情况的可随时上报。对其中属本区范围内的农迁农户口及市内五区范围内农业户口的夫妻投靠,分局自受理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市局在分局下次上报材料之前审批完毕。
2、对已批准的户口材料,分局应在10日内发到派出所,派出所警务责任区民警要在7日内主动上门将入户通知送到群众手中,及时介绍办理迁落户口事宜,并主动帮助办理落户手续;对不符合政策,未予批准的户口材料派出所民警要在7日内主动登门耐心解释,说明原因。
3、居民因工作调动、毕业、升学、回国、复员、退伍、转业等原因办理迁移落户时,手续齐全,各级户政部门要按审批权限随来随办,每份限时20分钟。
4、居民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齐全,派出所应当场一次审批办理完,每份限时15分钟。对新峻工的住宅楼,辖区派出所要主动联系有关单位或主动登门集中时间现场办公,对尚未确定地名、编划门牌,要采取临时措施,编定临时门牌,在居民入住一个月内完成户口迁落手续。
5、办理其他市内户口登记:
(1)出生登记、死亡登记、出国、参军等注销户口,以及出具《户籍证明》等,必须做到随来随办,户籍内勤需随来随办。每份限时10分钟。
(2)居民申请办理分户、并户登记,如手续齐全,理由正当户籍内勤当场办理,每份限时15分钟。
(3)居民申请更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变更更正登记时,出具有关证明,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应当场填写《变更更正登记表》,签订“受理户口监督评议卡”,由警务责任区民警10日内调查核实,对理由正当更改姓名(不满16周岁)或性别的,经所长审批后,7日内办理户口变更登记,由警务责任区民警将手续登门送到群众手中;更改年龄、民族或姓名(16周岁以上)的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户籍科,分局应在15日内审批办理(其中更改年龄的报市局审批),派出所警务责任区民警应在7日内将手续登门送至群众手中。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
济南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7936626,制证所(南北丹凤街2号):5958563,制证所:5958564
转自济南市政府信息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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