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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区户籍改革细则
济南市区户籍改革细则
作者:佚名 来源:济南信息港 时间:2003/9/11 10:26:18      【字体:

市区户籍改革细则

    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经报请市政府批准近日正式出台,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全市各派出所按照新政策规定受理购房、务工经商、引进人才以及职工居民家属入户类的入户申请。市公安局承诺,将按照有关要求,简化手续,限时为居民办理户口。
    对符合市政府济政发[2001]31号文件规定,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申请及单位、办事处或村委会证明;
    二、入户人《暂住户口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
    三、入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未曾被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证明(未成年人除外);
    四、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符合政策条件要求为其内陆亲属办理落户的,需提供港澳台和国外人员与其内陆亲属之间关系的公证书;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购房类需补充完备以下证明材料
    a、《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b、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房屋总价证明及购房发票
    2、引进人才类需补充完备以下证明材料
    a、学历、学位、职称证书、派遣证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荣获国家、省级科技奖项,或拥有国家发明专利的技术等级和荣誉证书
    b、入户人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信》
    c、省、市委组织部,省、市人事、劳动厅(局)以及省教育厅或市教委签发的“调动函”和审核填报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仅限于调动人才迁入的)
    d、用工合同及足额交纳职工养老保险的证书及证明(仅限于聘用人才迁入的)
    e、相关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能够足额纳税、足额交纳职工养老保险、无亏损等情况的证明或文件(仅限于聘用人才迁入的)
    3、经商投资类需补充完备以下证明材料
    a、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b、入户人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信》
    c、纳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仅限于经商纳税入户类)
    d、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仅限于考察投资、经营性固定资产类)
    e、相关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能够足额交纳职工养老保险,以及用工等情况的证明(仅限于企业用工类)
    f、相关部门出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在我市投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捐赠款物的证明文件(仅限于为公益事业捐赠类)
    4、职工居民家属类需补充完备以下证明材料
    a、失业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仅限于户口非迁非类)
    b、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仅限于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类)
    c、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仅限于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类)
    5、就地农转非类只需完备以下证明材料
    a、居住在城市建成区从事非农产业,全部改登非农业人口的,只需所在村委会证明
    b、撤镇设办事处区域内的农业人口,必须全部改登为非农业人口,不需提供任何证明
    c、本市其他农业人口自愿办理就地农转非的,只需完备本人申请、单位(村委会)证明
    备注:
    1、落户人员原则上在“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落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视为不符合政策。对引进的人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依照市公安局规定允许落“小集体户口”(“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经批准购买、自建或者租用单位分配的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对违章搭建或者临时租借的住房不得视为合法固定住所;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的“内陆亲属”是指其在大陆的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
    2、市内五区统称市区,市区户口迁移中取消建成区非建成区之分。对不符合济政发(2001)31号文件的市外迁入人员,原则上从严控制,不予审批。
    3、严格限制应完成而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人员及年龄超过50周岁人员(投靠子女和随同子女迁移的除外)的迁入。对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外地人员无论什么情况,均不予批准迁入,避免出现城市人口低层次膨胀和迁移人口老龄化。

哪些人可在济南落户

   一 购房者
    1.在我市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且房屋总价款达50万元以上并取得房产证
    的;或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且房屋总价款达到25万元以上(均含旧房)取得房 产证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的,准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落户。
    2.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符合购房条件的,可准许其内陆亲属(1户)在购房地落户。
   二 外地人才
    1.对驻济单位引进的省内外具有普通教育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享受国 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和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获得过国家、省级科技奖项或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 国内领先水平的专有技术、某项特殊才能的专业人才,海外留学回国来济创业人员,本人、配偶及其 未成年子女可在我市落户。
    2.对驻济单位调入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同时具 有中级职称(含工人技师)的人员,以及在我市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受单位所有 制性质、规模大小的限制。本人有住房,或单位已设立集体户口具备落户条件的,准许在我市落户。
    3.驻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及能够足额纳税、足额交纳职工养老保险、无 亏损的企业聘用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技师,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3年,本人有 住房,或单位已设立集体户口具备落户条件的准许其在我市落户。
   三 经商投资者
    1.省内外公民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其中已形成经营性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来 济经营满1年的,准许投资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到我市落户。
    2.在市区兴办实业,投资额50万元、连续3年使用市区劳动力100人以上,并为这部分职工足额交纳 社会保险的,准许投资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到我市落户。
    3.个体经商当年纳税15万元或3年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当年纳地税10万元或3年累计纳地税20 万元以上的,准许投资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到我市落户。
    4.在我市投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捐赠数额较大的人员。
    5.经市政府批准从外地迁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已经投产并具有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 业或研究机构,准许经营者、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落户。
   四 职工居民家属
    1.对夫妻分居满3年,一方在外地,且入户人年龄在29周岁以上的,允许户口农转非或农迁农来济投 靠另一方生活;对于在济一方符合上述购房、投资、人才规定条件之一的,以及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 导干部的夫妻分居,不受时间、年龄的限制。
    2.外地无人照顾的16周岁以下的子女(在校生不超过18周岁),需来济投靠父母的。
    3.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身边确无子女的公民,需要来济投靠子女,其子女在济有常住 户口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的。
    4.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在济落常住户口。
   五 就地农转非
    居住在城市建成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以及撤镇设办事处区域内的农业人口,全部改登为非农业人口; 本市其他农业人口本着“群众自愿、人户一致、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改登城镇居民户口。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济政发〔20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按照省政府《关于改革我省城市化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01〕10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目标是: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推行政策条件准入制度,大力引进适用人才,多渠道招商引资,优化人口结构,加快城市化进程,逐步建立起“以居住地划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重点把握以下3个原则:

    (一)本市农业人口要求在本县(市)、区就地办理农转非的和本市剩余劳动力就近向小城镇转移的,要全面放开;市区建成区内的农业人口全部改登为非农业人口。

    (二)对外地高素质人才及来济投资经商办企业、购建住房的要积极引进,放宽限制。

    (三)对低素质外地人员中要求迁入的,从严控制,坚决防止城市人口低层次膨胀和迁移人口的老龄化。

    三、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

    以“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许在我市市区落户:

    (一)购房入户

    在我市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且房屋总价款达到50万元以上并取得房产证的;或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且房屋总价款达到25万元以上(均含旧房),取得房产证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的,准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落户。

    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符合购房条件的,可准许其内陆亲属(1户)在购房地落户。

    (二)引进人才

    1、对驻济单位引进的省内外具有普通教育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和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获得过国家、省级科技奖项或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专有技术、某项特殊才能的专业人才、海外留学回国来济创业人员,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在我市落户。

    2、对驻济单位调入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同时具有中级职称(含工人技师)的人员,以及在我市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受单位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的限制,本人有住房,或单位已设立集体户口具备落户条件的,准许在我市落户。

    3、驻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及能够足额纳税、足额交纳职工养老保险、无亏损的企业聘用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技师,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3年,本人有住房,或单位已设立集体户口具备落户条件的,准许其在我市落户。

    (三)招商引资

    1、省内外公民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其中已形成经营性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来济经营满1年的,准许投资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到我市落户。

    2、在市区兴办实业,投资额50万元、连续3年使用市区劳动力100人以上,并为这部分职工足额交纳社会保险的,准许投资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到我市落户。

    3、个体经商当年纳税15万元或3年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当年纳地税10万元或3年累计纳地税20万元以上的,准许投资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到我市落户。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在我市投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捐赠数额较大的人员。

    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准许投资人的内陆亲属(1户)到我市落户。

    5、经市政府批准从外地迁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已经投产并具有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研究机构,准许经营者、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落户。

    (四)职工居民家属

    对夫妻分居满3年,一方在外地,且入户人年龄在29周岁以上的,允许户口农转非或非迁非来济投靠另一方生活。对于在济一方符合上述购房、投资、人才规定条件之一的,以及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夫妻分居,不受时间、年龄的限制。

    (五)就地农转非

    本市常住人口逐步实行以居住地划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

    对居住在城市建成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以及撤镇设办事处区域内的农业人口,全部改登为非农业人口;本市其他农业人口本着“群众自愿、人户一致、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改登城镇居民户口(在“居民户口簿”上加盖非农业户口印章,不再履行审批手续)。对于这部分人员农转非后涉及到的承包地、宅基地问题,以及合法权益和义务,均按市政府济政发〔200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避免出现城市人口低层次膨胀和迁移人口老龄化

    严格限制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人员及年龄超过50周岁人员(投靠子女和随同子女迁移的除外)的迁入。对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外地人员,无论什么情况,均不予批准迁入。

    五、对符合政策规定要求迁入我市市区的外地人员,实行“条件准入制度”,只要本人申请、材料完备,有关部门即予批准,不受数量限制,不得收取城市增容配套费或者其它类似费用。迁济人员条件由市人口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核。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自行负责户口迁移,并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为公民落户提供便利条件。

    六、以上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一月九日

济政发(2001)23号文件(摘录)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6号文件和省政府鲁政发(2001)43号文件推进我市小城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一、改革范围

这次小城镇户藉管理改革的范围是长清区、章丘市,平阴、济阳、商河所属乡、镇。

二、改革内容

(一)凡在上述范围内投资建厂、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数额,或对当地经济有突出贡献,以及购房资金达到一定数额(具体数额由县级政府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即有合法的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原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或自建的有合法房产手续,以及单位分配的住房或租赁的公房)。

(二)凡在上述范围内实际居住并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当地农村人口人员,本着本人自原则,改登为城镇居民户口(在“居民户口簿”上加盖非农业户口印章,不再覆行审批手续)。

(三)对有合法固定住所,到小城镇工作的省内外大专(含)以上学历及省内中专学历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愿望,均可在小城镇落户。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政策

(一)妥善处理农民进城后的承包地、宅基地问题。进入城镇落户的本市农村人口,对其原承包的土地,经本人同意,可以保留其在承包期内的承包权;也可经发包方同意,将其承包土地转包、转让或租赁给第三者,转包、转让、转租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还可以经承包方同意,由发包方可将承包方的土地反租倒包,反租倒包的,原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由发包方承担。对进城农民承包地造成摞荒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可按合同条约由发包方收回重新发包。进城农民落户后,其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将宅基地交还给集体的,应给一定经济补偿。

(二)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

(三)切实保障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交务;对办理小城镇居民户口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不准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严禁变相买卖户口。

(四)认真做好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审批工作。办理本次小城镇户口的审批权下放至区、县(市)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反关,并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办理程序以相关部门届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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