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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规程、优惠政策
济南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规程、优惠政策
作者:佚名 来源:济南信息港 时间:2003/9/11 10:49:27      【字体:

我市构筑新型退役士兵安置体系

   9月5日召开的济南市2003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为退伍兵就业提供了多条“门路”。
   依法安置不准拒收
    今年济南市共接收退役士兵6215名,其中转业士官915人、退役义务兵5300人,需要在城镇安排工作的3587人。
    为确保依法安置,市政府专门出台了有关通知,要求所有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均要按照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确保退役士兵一次性就业。
   400人考进60家单位
    今年,我市还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和热门企业中选出60个单位、400个工作岗位,由退役士兵自主选择,对考试考核分数予以张榜公布。据了解,目前这一工作已基本结束。
   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两万多元
    今年,市政府出台了《济南市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办法》,鼓励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愿申请自谋职业。自谋职业者经批准后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参加分配。据了解,一次性补助金也相当可观:市内五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的退役义务兵的基本补助金为2.4万元,转业士官为3.6万元。
   劳务市场双向选择
    济南市退役士兵安置还通过劳务市场这个平台,由用人单位和就业者双向选择。民政部门将举办多种形式的供需见面会,通过双向选择把退役士兵安置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等待分配不少补助
    从2003年元月2日开始,市政府拨出专款向城镇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补助费,专门用于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问题。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本人退伍证和身份证,转业士官还需补充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到民政部门直接领取。
    我市要求各接收退役士兵单位9月30日前必须将退役士兵安排上岗或培训,并落实他们工资及落实各项待遇。 

退役兵自谋职业后顾无忧
2003-4-15

    从济南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了解到,今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采取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办法,凡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要求自谋职业,经批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市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参加政府指令性计划分配。
    今年,政府将出资为每位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技能培训,并专门开设了微机、驾驶、烹饪等社会急需的热门专业供其选择。据介绍,选择自谋职业和自谋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工作已于日前展开,凡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和参加自谋职业技能培训的城镇退役士兵可直接到市退伍士兵安置办公室报名登记。
    另外,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办完手续后,市民政安置部门还将免费为其长期保管档案。在自谋职业期间,凡参加公务员招考、招工和考学分配再次走上工作岗位的退役士兵,政府也不再收回发给本人的一次性补助金。
    济南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主任谢健告诉记者,从去年起,我市就开始试行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政策,并规定凡从事个体经营货场办经济实体的,工商管理部门将视情况免费为其核发办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给予减免税照顾。

冬季退役士兵四条措施确保安置就业
2002-11-29

    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报到工作12月15日起开始。
    今年冬季退役士兵报到前需先向当地安置部门打电话咨询本人档案到达情况,确认档案到达后,由本人持《入伍通知书》、《士兵退役证》、《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以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或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口注销证明到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办理报到及落户手续。济南市区(历城、历下、市中、天桥、槐荫)的非农业户口退役士兵到市退伍安置部门报到,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到各区民政部门报到;章丘、长清、平阴、济阳、商河的退役士兵在本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到。
    今年我市将对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采取四种主要安置措施。一是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继续坚持政府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办法进行安置。二是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仍由当地政府在计划指标内安置就业或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让其自谋职业。三是自谋职业。凡符合安置条件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必须向安置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由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参加分配。四是考试与考核。对参加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的退役士兵,采取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竞争安置。
    咨询电话:
    济南市民政局 2866169
    长清区民政局 7217065
    章丘市民政局 3241909
    平阴县民政局 7883967
    济阳县民政局 4211633
    商河县民政局 4880191

今后退役士兵凭“证”安置  优待证如何发放
2002-11-29

  省民政厅按照各县(市、区)当年的征兵任务数,将《优待安置证》逐级下发到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确定入伍人选后,当地民政部门要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通知书》存根和《入伍通知书》登记名单以及入伍青年的《入伍通知书》和户口本,同时将《优待安置证》发到士兵家长手中。安置证遗失的,领取人要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再由民政厅汇总统一上报民政部。士兵退役后,凭安置证到民政部门报到,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安置手续,同时将安置证收回。
  据了解,没有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政策,城镇退役士兵不安置工作。《优待安置证》从今年冬季征兵开始实行,以往士兵不再补发。

义务兵安置,有证才优待
2002-11-25

    从今年冬季征兵开始,民政部将在全国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
    《优待安置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根据规定,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优待安置证》由民政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全国“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数量,统一编号制发。对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一律不发给《优待安置证》。《优待安置证》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优待安置证》根据区域和户口性质,分别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以及“农字”与“非农字”字样。
    根据有关规定,民政部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的征兵任务数逐级下发到县(市、区)民政部门。并视情况加发少量的备用数,以备填错、损坏时更换。县(市区)定兵后,当地民政部门要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批准书》存根和《入伍通知书》登记名单以及入伍青年的《入伍通知书》和户口本,及时将《优待安置证》发到士兵家长手中。《优待安置证》存根由民政部门留存,证书由士兵家长自存。
    士兵退役后,凭《优待安置证》到民政部门报到,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安置手续,同时将《优待安置证》收回,并加盖“已安置”字样,存档备查。

多项优惠安置退伍兵
2002-07-23

  ■行政事业的安置计划要占城镇退役士兵总量的10%。
  ■对社会公认为热门的单位,采取文化考试、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取。
  ■对安排到非国有经济单位的退役士兵享受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
  ■对无法完成安置退役人员的单位,按每少收一名退役士兵收缴不低于8万元的有偿转移金。
  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今年我市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上,进一步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种渠道,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排。
  《通知》要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安置计划,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确保他们第一次就业。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继续坚持政府有关部门下达指令计划的办法安置。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指定和下达安置计划。其中,行政事业的安置计划要占济南地区接收安置总量的10%,全市的安置计划7月底以前下达。各建制部门要严格安置计划派遣,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安置退役士兵上岗,并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计发工资。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拒绝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向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收取任何费用。
  对安排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事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所在单位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同时积极利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组织退役士兵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竞争就业。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仍由当地政府在计划指标内安置就业或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让其自谋职业。
  对完成安排任务有困难的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即按照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缴纳不低于8万元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人数不得超过单位安置计划的50%。
  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凡符合安置条件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经批准,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参加分配。补助标准分为两部分,一是基本标准:市内五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退役义务兵(服役满两年)为2·4万元,专业士官(服役满10年)为3·6万元;二是奖励标准: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除执行基本标准外,增发一次性奖励。其中,荣立一等功以上的(含一等功),增发基本标准的50%;二等功增发30%;三等功的增发10%。多次立功的按最高立功登记,不重复增发。
  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生产经营中,税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协商、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等方面平等对待;在企业招聘、办理户口、驾照、工商执照等方面都给予优惠。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发放生活补助费。

优待抚恤服务

一、受理条件

    1、义务兵家属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相当于当地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数额。五区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每年为900元。义务兵立功受奖的按市政府1991年制定的《济南市优待烈属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办法》的规定,按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

    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民兵民工、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红军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病退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上述优抚对象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补助标准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3、评残。评残的对象是:(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2)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3)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4)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5)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评残对象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三等乙级(含三等乙级)以上,可予评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可予补办评残手续。伤残人员的残情医学鉴定,须治疗终结后,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专科医院做出。

4、追烈。批烈的对象是:(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2)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二、服务程序

    1、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其家属需持《济南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领取证》、《入伍通知书》、本人身份证,立功受奖的另持立功证书领取优待金,在每年12月底到各县(市)区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

    2、抚恤金和定补费发放。凡享受定期抚恤和补助的优抚对象,其抚恤金和定补费每季度发放一次(伤残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伤残警察、伤残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每半年发放一次),到各县(市)区民政局办理。领取时,本人须持抚恤证、定补证及户口本、身份证、印章等有效证件。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送款上门服务。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时,须持牺牲(病故)人员证明书、牺牲(病故)人员档案、单位证明信、遗属户口本、身份证和印章,到市民政局办理。

    3、评残工作。(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3)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查。(4)市民政局经审核后,对符合具备评残资格的报省民政厅批准。

    4、补发伤残证工作。当事人应尽力查找,并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半年之内查找不到的,在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经审核情况属实给予办理。

   5、追烈工作。要求追烈人员的家属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追烈材料,县(市)区政府审查通过后向市政府写出报告。根据县(市)区政府的报告,市局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追烈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报市长办公会研究,并代市政府向省政府写出报告。联系电话:

济南市民政局优抚处   2866171 历下区民政局 8958068-1220
市中区民政局   2909954 槐荫区民政局 7960700-2110
天桥区民政局   5956404 历城区民政局  8161215
章丘市民政局 3241909 长清区民政局 7222415
平阴县民政局 7883967 济阳县民政局  4212613
商河县民政局  4880191    

三、服务时限

1、评残。市局经审核具备评残资格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

2、补发伤残证。市局经审核情况属实的,5个工作内日办理。

3、追烈。市局经调查审核对符合追烈条件的,经报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5个工作日内代市政府向省政府写出报告。

4、一次性抚恤。材料齐全的,做到随到随办。

四、法规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1997年2号令《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优待烈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济南市优待烈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办法》。

五、投诉电话

济南市民政局监察室:2866182

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服务

一、受理条件
  当年退役的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含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和因公致残的农业户口义务兵)和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济南市区的义务兵以及省安办移交我市安置的转业士官。

二、办事程序
  1、城镇退役义务兵:退役后30天之内,持本人《士兵退役证》、《士兵退役行政介绍信》、《入伍通知书》、父母的《户口薄》、《身份证》或本人户口注销证明报到,凭市军安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市 “人控办’’和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逾期3个月不报到,取消安置资格。
  2、转业士官:持省军安办发放的《接收转业士官通知书》和《士官转业证》、《士官转业行政介绍信》、配偶的《户口薄》、《身份证》、《 结婚证》和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无业证明),按照省军安办规定的时间报到,凭市军安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市“人控办’’和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逾期3个月不报到,档案退回原部队。
  3、退役士兵、转业士官报到后,请于当年7、8月份主动与市安置办联系查询工作分配情况。
联系电话:
  市安置办公室 2866169 
  章丘市安置办公室 3241909
  长清区安置办公室 7217065
  平阴县安置办公室 7883967
  济阳县安置办公室 4211633
  商河县安置办公室 4880191

三、服务时限
  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确定安置计划,安置计划下达后及时制定分配方案,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使退伍军人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四、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及省市有关法规。

五、投诉电话
  济南市民政局监察室:2866182

济南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规程

  依据国家《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山东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和《济南市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以及每年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制定的安置文件,制定济南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规程。

(一) 退役义务兵

  1、农业户口的退役义务兵,部队批准退役后, 本人须在一个月之内持《退伍证》、《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入伍通知书》到原入伍所在地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其生产和生活,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 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2、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部队批准退役后,本人在一个月之内持《退伍证》、《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入伍通知书》、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市内五区入伍的到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其他人员到本县(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

  (1)入伍前未正式参加工作的,由市和县(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在安置计划下达后二个月之内统一分配工作。各单位对分配的退役士兵在一个月之内安排上岗,并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

  (2)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3)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批准入伍之日起至分配工作到单位报到之日止),一并计算连续工龄和失业、养老等保险缴费年限。其工资、福利、住房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

  3、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退役义务兵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服役期间,其父母因落实政策或调动工作等其他原因调离义务兵原入伍征集地,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新的居住地或义务兵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居住地,另一方也在入义务兵服役期间迁移,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义务兵要求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安置,凭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可以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如父母迁居后系非农业户口,义务兵退役后与所在地非农业退役军人一样安排工作,如父母迁居后系农业户口, 义务兵退伍后与所在地农业户口退役军人一样对待。

(二)转业志愿兵

  部队批准转业后,凭省安办《接收转业志愿兵通知书》、《退伍证》、《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易地安置的需补充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双方结婚原件等资料,在一个月之内到规定的市和县(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在安置计划下达后,二个月之内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分配工作,接收单位在一个月之内安排上岗,并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

(三)复员干部

  经部队批准复员,凭省军安办《接收复员干部通知书》、《复员证》、《干部复员行政介绍信》和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双方结婚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市和县(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落非农业户口的,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由本人自谋职业,落农业户口的,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和安排承包其它生产经营任务。

(四)特等、一等伤残军人

  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原征集地的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接收入院休养。不符合入休养院条件的,或符合入院条件,但本人愿意回家的,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在建房资金下拨后,两个月之内选好建房地点,一年之内按标准建好住房,一年半之内为其配偶和符合条件的子女办理农转非。

附:

济南市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

实施日期:1996.8.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促进军队建设,巩固国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义务兵退伍安置。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的具体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优 待

   第四条 义务兵入伍后对其家属实行优待金制度。

   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应相当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城镇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根据市区及县(市)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确定。

   第五条 优待金按下列办法筹集: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从统筹费中支出。

   (二)市区非家业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二点五缴纳;个体工商户按上年收入额的千分之二点五缴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他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企业从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优待金。

   3.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中央、省驻市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单位,由市民政局以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通过市人民银行和各有关单位开户银行筹集;区属以下单位由区民政部门负责筹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由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民政部门筹集。

   (三)县(市)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筹集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上年度工资总额确定并负责筹集。

   第六条 筹集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筹集的优待金应纳入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第七条 筹集的优待金应当专款专用,由民政部门按照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在年底前兑现到户。

   第八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凭部队团以上机关通知对其家属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

   (一)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五十;

   (二)荣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荣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

   (四)荣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

   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前款规定累计增发优待金。

   第九条 义务兵获得“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按当年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以及文体专业人员和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其家属优待金发至义务兵服役期满。

   义务兵退出现役、提升为干部或者转为志愿兵的,自部队批准后的下月起,其家属不再享受优待金。

   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的,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第三章 退伍安置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退伍义务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给予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城镇退伍义务后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已撤销、破产、合并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城镇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没有正式工作的,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根据劳动部门下达的分配计划安置。

   第十三条 在农村招工、招聘干部,同等条件应优先录用农村退伍义务兵。

   第十四条 退伍义务兵有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置部门审批,公安、粮食部门凭计划指标凭证和市安置部门的批准手续及当地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办理本市农转非或随迁户口、粮食关系:

   (一)服役期间,因父母迁入本市,申请到本市安置的;

   (二)本市农村入伍,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 鼓励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应当在办理退伍手续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安置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自报告提交之日起保留两年安置资格。

   城镇退伍义务兵在自谋职业保留两年安置资格期间,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放弃安置资格书面申请的,由当地安置部门按当年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两倍,发给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接收单位不得向退伍义务兵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服役期间患慢性病或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接收退伍义务兵后,应当按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人员的平均工资确定其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退伍义务兵安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于每年安置工作开始前拨付安置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逾期缴纳优待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拒不缴纳优待金的,由民政部门以处应缴纳数额二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拒不接收退伍义务兵或者完不成接收退伍义务兵安置指标的单位,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接收;逾期仍不接收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罚款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覆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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