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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GMP证书的药厂将一律停产
作者:张晓松  文章来源:新华社  更新时间:2003/11/3 10:49:3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通告,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生产企业(或车间),一律停止生产。
  这份通告说,2004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合格药品,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可继续销售使用。
  根据这一通告,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车间),应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对不能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GMP认证申请,但已进行药品GMP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车间),应于2003年12月底前报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确认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但是,申报备案企业(或车间)也应于2004年6月底前申请GMP认证,且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通过药品GMP认证。
  凡是2004年6月30日前未提出药品GMP认证申请或者2004年12月底前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或车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终止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注销其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GMP即国际通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GMP组织生产,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同时淘汰那些生产技术装备及管理落后的企业,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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