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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出台“18条”助推国企改革
作者:芦燕娟 曹…  文章来源:济南日报  更新时间:2003/9/9 14:38:53
   本报讯 省工商局为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出台了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18条实施意见,与以前的国有企业登记管理政策相比,该意见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突破。
    我省规定,除国家公务员以及法规专项规定不准出资的人员外,鼓励其他在职人员或社会自然人向国有企业投资;允许外国人和出国留学人员凭中国护照通过参股、买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工作,吸引民间资本经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改制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持股会等社团组织,均可作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出资人。
    企业改制后原名称中无字号的允许新名称中不使用字号;原企业名称因经营需要可与改制后的名称同时使用2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名称中允许使用“实业”、“发展”、“开发”等不反映行业特点的字词;从事涉外业务的企业,其名称中允许使用“国际”、“国际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出资各方书面约定;以科技成果出资因特殊原因不能评估的,允许股东共同约定价格,凭股东会决议作为出资凭证,但须出具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允许企业的商标、特许经营权和知名企业字号或“老字号”经认定评估后,在其他投资人或股东认可的情况下,作为无形资产出资。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后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5000万元以上。从事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的企业以及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2000万元。
    收购国有企业股权的,收购股权后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经批准后可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也可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一般经营项目由企业章程规定,只要不违禁、不限制,均可核准。支持企业跨行业经营和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如原企业专项审批的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改制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鼓励和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总量。国有企业设立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放宽到1000万元。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对外投资,累计投资额是否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不作为工商登记审查的条件。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凡章程中规定保护小股东利益条款的,其控股股东的出资比例可超过90%。
    对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场地、设备兴办第三产业的,予以优先登记。鼓励企业内设的俱乐部、招待所、幼儿园、食堂、医院等后勤服务机构与企业分离,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积极帮助和引导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按有关规定,减免登记、管理费。对改制的国有企业,只收取执照工本费,设立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一律免收。
    (本报记者 芦燕娟 通讯员 曹国恩 李小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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