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省局大集中指挥部第259号《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大集中”系统申报期顺延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的具体安排,省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节假日所在月份申报期限进行相应顺延,省局“大集中”系统纳税期限为月和季税种的申报期限设置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申报期限为七日的,顺延至1月10日。
申报期限为十日的,顺延至1月15日。
申报期限为十五日的,顺延至1月18日。
二、春节:2月9日至15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上班。
申报期限为七日的,不顺延。
申报期限为十日的,顺延至2月16日。
申报期限为十五日的,顺延至2月25日。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
申报期限为七日的,顺延至4月10日。
申报期限为十日的,顺延至4月15日。
申报期限为十五日的,顺延至4月18日。
四、端午节:6月10日至12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上班。
申报期限为七日的,不顺延。
申报期限为十日的,顺延至6月13日。
申报期限为十五日的,顺延至6月20日。
五、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申报期限为七日的,顺延至10月15日。
申报期限为十日的,顺延至10月18日。
申报期限为十五日的,顺延至10月24日。
六、劳动节的节假日安排,未影响2013年5月份的申报期;中秋节的节假日安排,未影响2013年9月份的申报期。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0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