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及其收益。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由所有权产生的。物权法草案对所有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国家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草案对矿产资源、水资源以及城市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作了规定,并对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财产作了规定。 ——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草案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以及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作了规定。 ——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今已成为不动产物权的重要问题,草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了详细规定。 小区业主会议及其业主享有居住区的维护管理权利 随着高层建筑物、居住小区的大量出现,业主享有哪些权利已经成为当前一大热点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由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成,是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使小区业主会议及其业主对居住区的维护管理权利有了法律保障。 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住宅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走廊、楼梯、外墙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善意占有人将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扣除占有人因妥善保管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费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善意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转包出租 物权法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但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剩余的期限。 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 物权法草案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动产权利人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煤气管等管线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建筑物的屋檐滴水,不得直接滴注于相邻的不动产;安装空调等设施,不得因滴水、噪音对相邻的权利人造成损害。 一户村民只能一处宅基地 超标要交纳使用费 物权法草案规定,村民经本集体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一户只能分配一处宅基地。村民占用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交纳宅基地使用费。本集体的村民通过转让取得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应当交纳多占部分的宅基地使用费。本集体以外的人通过转让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交纳宅基地使用费。按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综合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