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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不得加收住宿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生活日报  更新时间:2008/12/12 9:12:17

   生活日报12月4日讯(记者 李萌博  尹玉涛)4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已印发我省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根据《办法》规定,学生因故退学,学校应退学费;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不住宿舍,学校应退住宿费;学生放假不离校,学校不准再收住宿费。

    《办法》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考虑到目前很多大学生外出实习的时间比较长,实习期间并不住在学校宿舍里,但还要交住宿费,因此《办法》做出规定,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学校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

    此外,针对部分大学生在寒暑假不回家仍要求住在学校宿舍,《办法》特别规定,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得加收住宿费用。

    该《办法》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可以按学分收取学费,但按学分收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学年收费的总额。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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