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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细则
作者:杨珂  文章来源:齐鲁晚报  更新时间:2008/10/3 9:58:49

  为了解决长期以来一直困扰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难问题,在9月初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会议上,我省提出,今年将在17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用好民间资本。为此,我省近日正式出台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为民间资本开辟出一条合规合法的"活路"。
   注册资金需一次缴齐
   《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为15000万元。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其余各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而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股东数量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以上内容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注册名称不得冠“山东省”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和直接冠市行政区划名称。
   经营范围限于本县区内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应按审批机关核定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予以核定。经营范围后应加注“(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核定的县(市、区)区域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同时,不得从事《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登记程序先过金融审核
   与一般的公司登记不同的是,《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之前,必须先通过省金融办的审核。
   记者统计获悉,在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之时,申请人需要准备11项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主体资格证明;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监督管理列入当地重点
   《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县(市、区)工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并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情况,巡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并存入小额贷款公司经济户口电子档案,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
   与其他公司不同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年度检验时,除一般性的年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放贷资金来源及放贷经营活动的书面说明。
   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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