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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按什么标准发放
作者:黄强  文章来源:济南时报  更新时间:2007/9/27 9:36:17

  时报9月24日讯(记者黄强)《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公布后,养老保险待遇按什么标准发放成了市民关心的问题。根据条例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要根据其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除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如果在2005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另外,在1994年1月1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果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则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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