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2日讯(记者 孙勇)今天,省法制办公布了《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条例草案,我省将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如果是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创立的中小企业,还可能享受减征、免征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 根据条例草案,我省将对中小企业进行专项扶持,省、设区的市政府应设立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于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创立的中小企业,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者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或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也将给予优惠。经税务部门批准,上述企业可减征、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失业人员如果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中小企业,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享受期内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符合就业资金补贴条件的,则可以享受就业补贴。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并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征用中小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或者拆迁其经营场所、生产设施、生活设施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解决资金、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依法给予补偿。 此外,条例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财产权、自主经营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有对中小企业侵占、毁损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截留、挪用其发展资金;强制其加入各种协会以及违法强制参加评比、达标、鉴定、培训、考核、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等行为。
条例草案还对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其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信用担保机构提供虚假担保、与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骗取信贷资金的,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信用担保机构正当利益的,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20万元以下罚款。 全文见山东政府法制网(http://www.sd-law.gov.cn),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于4月19日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网上留言或致电860627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