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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行驶有“新规”
作者:孙镇镇  文章来源:济南时报  更新时间:2006/2/23 9:32:32

   时报2月22日讯(记者 孙镇镇)今天,济南市公安局下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电动自行车行驶做出规定,如果违规行驶,驾车者将被处以5元至50元罚款。

    据市交警部门有关人士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应为15公里。但在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一般时速在30公里至50公里。因此,电动自行车与普通自行车混行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通告》规定,电动自行车在有摩托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摩托车专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摩托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靠左侧行驶。据悉,目前济南市有摩托车道的道路主要有:历山路、二环东路、堤口路、张庄路、无影山中路、纬十二路。
    此外,电动自行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驾车者应下车推行。在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行驶时,应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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