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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下月起施行
作者:张良  文章来源:济南日报  更新时间:2006/2/22 9:18:35

    本报2月21日讯(记者 张良)《治安管理处罚法》从3月1日起施行。今天,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负责人通过本报提醒市民,应注意约束16种治安违法行为。
   11种情形列为执法“雷池”

    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新法加大了“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所占的比例,细分了拘留时限、罚款额度等各惩罚手段操作尺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新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
    “执法监督”章节规定了11种情形,包括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警察只要触犯了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均将被处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新增16种治安违法行为受关注
     据了解,新法处罚范围“囊括”社会新现象,原条例规定处罚行为范围为8类73种,新法为5类238种,类别虽然缩减,但加入了100多种具体的情形,覆盖了一些近些年出现的社会新现象。其中,新增16种治安违法行为最受社会关注。具体包括: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违法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猥亵他人的行为;强迫交易的行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行为;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行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的行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等等。
   查证时间缩短体现“人性化”
     新法规定询问查证时间缩减为不得超过8小时,这一变化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公安机关传唤后,原条例规定询问查证时间不超过24小时,新法要求时限不得超过8小时。据介绍,除非案件出现复杂情况,有可能被行政拘留,询问查证时限才能延至24小时。另外,原条例最长拘留时间30天,新法规定即使触犯了两个法条,合并执行的,最长时限也不能超过20天;原条例未限制治安案件办理期限,新法规定不得超过30天。此外,如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存有质疑,新法规定被处罚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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