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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将一揽子解决历史问题
作者:蔚霆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更新时间:2005/8/9 9:36:41

  以股抵债、储架式发行、定向增发与股改结合等创新政策会陆续登场
  当G股在二级市场上表现如火如荼时,管理层也正在为全面推行股改作最后的冲刺。


  《每日经济新闻》昨日获悉,证监会近日正在上海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系列调研。在调研中,有关方面对于股改全面展开后所要明确的各种预期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基本达成共识,股改中诸多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法已逐渐明朗。8月20日左右,国务院、证监会将分别出台有关“全面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办法”等相关政策。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券商高层向《每日经济新闻》透露,对于各种类型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即将出台的政策将主要体现以下五大创新思路,一揽子解决各种历史遗留问题:

  第一,对含H股、B股的公司,在股改中,H股、B股不补偿,但对A股股东的补偿方案不能损害到H股和B股股东的利益,纯B股公司不进行股改。

  第二,对于多重控股、股东结构复杂的上市公司,如果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也是上市公司,母公司股改方案视为资产处置行为,量少的由董事会决议,量多的由股东大会决议,不需要分类表决,但信息披露须一致;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境外上市公司的,也视作资产处置行为,但需按照上市地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对于非流通股股东存在各种历史问题的上市公司,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成本较高的公司(主要为经过受让、重组的公司),股改方案原则上由市场决定,采取非流通股、流通股双方沟通的方式解决;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上市公司,鼓励股改与纠正结合起来,可以以股抵债;股份被非流通股股东质押、冻结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以不影响对价支付为前提,即支付对价部分股权没有被质押、冻结;存在募集法人股的公司,原则上认同不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的方式。

  第四,对于ST等绩差公司和含外资股的公司:ST公司的股改须与重组相结合,实在无法进行股改的,不排除要求其退市的可能;非B股、H股的外资股,作为个案处理,并采取分步走的方式。

  第五,相关政策将配合出台:证监会将会进一步出台关于定向增发与股改结合、“储架式发行”、管理层持股等相关政策;国资审批权在股改期间下放至各省市,多数股改方案由交易所审批,个别公司由证监会“指导”。

  名词解释

  储架式发行:是指发行人可就拟定发行的证券预先公开招募书,但不用立即发行有关证券,可以把公开招募书“储”于“架”上,在指定期间内等待市场环境配合时才正式发行证券。这为发行人提供了更大弹性,允许在某一理想市场环境中发行合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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