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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15种行为将受严查
作者:周爱宝  文章来源:生活日报  更新时间:2003/9/16 14:03:11
  本报济南9月15日讯(记者 周爱宝)省物价局在今天召开的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本次检查的15项内容,学校和有关部门依此进行自查,省物价局等7部门依据这15项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和查处。广大家长可进行举报,价格举报热线12358。
  根据部署,这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2.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的;
  3.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
  4.高等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招费、转专业费、定向费、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点招费、毕业生就业指导费(场地赁费)、捐款、补考费、重修费等费用的;
  5.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的;
  6.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小学和初中不按规定实行“一费制”的;
  7.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代收费用或代收费用在期终不予结算,变相多收费,以及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8.违反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9.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违反规定跨学期收费、高等学校跨学年收费的;
  10.不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或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
  11.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未按规定购领、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
  12.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向学校摊派费用,以及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
  13.违反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学校收费资金的;
  14.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和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
  15.未按规定制定《中小学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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