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将从2004年3月1日起调 整现行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办法和标准,不再规定收单机构收取的商 户结算手续费比例,只规定发卡机构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比例。 按新规定,对于超市、加油、航空售票等类型的商户,发卡行固 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分别为交易额 的0.35%和0.05%;对一般类型商户,发卡行和银联网络服务费为 交易额的0.7%和0.1%,不再提出商户结算手续费不低于1%和2% 的要求。 近一段时期,部分地方的一些零售企业提出银行卡刷卡结算手续 费率太高,影响了企业利润,因而限制消费者在商店内使用银行卡。 按新规定,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 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元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同时按每 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暂不规定ATM跨行查询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