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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严控经济适用房价格
作者:杨飞越  文章来源:齐鲁晚报  更新时间:2003/8/18 11:51:14

  ■一律实行政府指导价    ■开工前公布基准价
  ■五大费用不得计入房价   ■销售时须明码标价
  本报济南8月15日讯(记者 杨飞越)今天从有关部门获悉,济南市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已于日前发布实施。办法规定,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一律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在开工前公布,五大费用不得计入房价,销售时须明码标价。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原则上要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房产中介机构必须使用济南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说明书》,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价格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明码标价要标注单套住房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标示虚假误导性降价用语。
  以下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是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二是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三是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款和其它费用,四是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五是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销售(预售)价格可在批准的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上浮幅度应不超过基准价格的3%,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加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分割零售单套住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以基准价格为基础,按规定计算楼层、朝向等差价后,确定实际销售(预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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