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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动车登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济南信息港  更新时间:2003/9/11 10:19:27

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若干问题

一、机动车登记机构

机动车的登记机构为公安部确定的具有机动车登记代号的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只负责为本辖区内的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市车管所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按机动车分类将部分机动车登记业务授权给所属区、县(市)车管所,但必须使用市车管所的登记代号(鲁A)和业务、证件专用章。

二、对于在暂住地申领机动车牌证的问题

凡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包括军人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区的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可以申请9座以下小型客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其中暂住人员的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军人的证明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警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明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证明;香港、澳门特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三、机动车抵押业务

对初次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同时办理抵押登记的,须先申请办理初次登记后方可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业务。机动车在抵押期间,需要再次办理抵押登记的,在出具原始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的同时,出具原始抵押权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存档,按规定在《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如果双方当事人需要办理变更抵押登记的,必须向车辆管理所提交变更抵押合同。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按照“办法”、“规范”程序办理。机动车在抵押期间,除办理补牌、补证登记业务外,其他登记事项不得变更。

四、机动车代理业务

机动车销售单位、机动车交易市场等可以开办机动车注册登记、过户(转出)登记申请等代理业务。但代理单位必须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一定资质,并须到市车管所备案登记,报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车管部门后向社会公告。

五、“发牌发证前置”工作

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要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实行“发牌发证前置”,即:国产机动车所有人只要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和车辆购置附加税(免税)证明,经查验核对机动车合格后,即可先期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六、关于私家车辆自行确定号牌号码的问题

公安部确定2002年1月1日起,将济南市等15个城市作为第一批改革试点单位。私家车辆(目前只限私家小轿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管所提出自行确定号牌号码。在发牌机关代号(鲁A)不变的情况下,后5位或6位数由2个或3个英文字母加3个阿拉伯数字任意组合。但在同一个发牌机关辖区内不能出现重复的号牌,号牌具有唯一性。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办理程序以相关部门届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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