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医疗事故处理规定及联系电话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jinan.gov.cn  更新时间:2003/9/11 10:50:28

医疗事故处理规定及联系电话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351号令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国医疗服务秩序、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条例》建立了开放式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渠道。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可通过以下三个渠道解决: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夕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一)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l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改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四、济南市医疗事故争议咨询电话
    1、行政处理咨询电话:
    济南市卫生局医政处 联系电话:6106661
    2、技术鉴定咨询电话:
    济南医学会 联系电话:6103225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