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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司机要接受再考教育
作者:刘洪智  文章来源:齐鲁晚报  更新时间:2004/10/6 9:41:40

 本报10月4日讯(记者 刘洪智 实习生 白如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一个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或两次达到12分的,参加7天的法
律、法规培训以及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

    济南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民警介绍,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在20日内对驾驶员进行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要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驾驶员进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考试。
  对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的机动车驾驶人,车管部门将打印《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并传真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所收到违法行为地转来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后,记载接收人和接收日期,经审核后清除记分分值。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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