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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济南时报  更新时间:2004/9/28 9:21:29

   时报9月27日讯 为建立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我省出台《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999年6月3日发布的《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
    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对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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