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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后企业可冠名公园
作者:李永  文章来源:都市女报  更新时间:2003/9/18 15:19:07
将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还增加了地名有偿冠名的内容,部分公园、广场、桥梁可以冠以企业的名称。 
新《办法》规定,济南市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对辖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新建的居民区等面向企业有偿冠名。同时规定,对一些群众认同感强,能反映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地名不能实行有偿冠名。对有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地名有偿冠名时,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 
据悉,有偿冠名所收取的费用,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地名管理相关的业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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