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昨日出台。根据规定,从9月1日起,想在济南当“红娘”开办婚介所,门槛就抬高了。 没有5万元不能当“红娘” 根据《规定》要求,申请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婚姻介绍机构必须单独设立,不得与其他中介行业或企业合署开展业务;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为本市常住户口;不少于3名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配有计算机、电话、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有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规章制度等。 婚介所要与征婚者签合同 根据要求,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婚姻介绍活动;严禁活动中带有欺骗和封建迷信色彩的行为;公开登记证书、服务方式、收费标准、工作人员照片及姓名、征婚者须知等规章制度和监督电话,悬挂全市统一的婚姻介绍机构标识。 婚介所为征婚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时,应当与征婚当事人订立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内容包括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收费标准、征婚信息资料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建立计算机档案,详细登录征婚当事人的信息资料,同时建立文字资料档案。未经征婚当事人同意,不得对外泄漏其信息资料。 从事婚姻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热心婚姻介绍工作,并佩戴全市统一的“济南市婚姻介绍服务人员”胸牌上岗。不得从事与婚姻介绍业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征婚广告不能乱登了 《规定》要求,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由市民政局统一发布通告;新闻媒体不得为无证婚姻介绍机构发布征婚广告;广告联系方式须为提供征婚信息、婚姻介绍机构的电话、人员、地址,禁止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发布征婚广告;婚姻介绍机构为媒体提供的征婚广告,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隐瞒和夸大事实。征婚广告应表明征婚者的性别、年龄、身高、职业、学历、健康状况、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收入及住房等有关情况,不得使用描述性、无界定标准的用语。 涉外婚介仍是“雷区” 《规定》同时还要求,严禁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婚姻介绍活动,一经发现,将坚决取缔。 婚姻介绍机构弄虚作假、欺骗登记管理机关和服务对象、未按规定开展服务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县(市)区民政部门是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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