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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非全日制小时用工规范
作者:陈峰  文章来源:生活日报  更新时间:2004/1/31 9:31:58
  本报济南1月30日讯 (记者 陈峰)省劳动保障厅日前转发劳
动保障部相关工作意见,对我省非全日制小时用工进行规范。记者今
天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该《意见》规定了非全日制小时用工的具体
测算方法,并明确要求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
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据介绍,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其小
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省劳动保障厅要
求,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暂由各市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规
定确定,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发布。其中非全日制用工的小
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办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
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
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其中,济南市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市内5区3.50元,章丘市、
长清区、平阴县3.30元;济阳县、商河县3.05元。其他部分地市的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青岛市分4.70元、3.20元两档;烟台市分4
.50元、4.00元和3.50元三个档次;威海市暂定为3.50元;日照
市为2.30元。
  此外,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山东
省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缴费基数为全省或
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按年申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
加医疗保险,按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个体经济组织
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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