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所称上市交易是指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权利人通过买卖、互换、赠与、遗赠,以及依据遗赠扶养协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将其不动产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办理继承、夫妻析产等情形。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的,受让人应在转移登记时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缴标准为住房交易整体价格的1%。
莱芜区、钢城区家庭享有一套房改房的,受让人应在转移登记时按照住房交易整体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享有两套房改房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首套上市交易的房改房按照住房交易整体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二套房改房在上市交易时按照土地评估价格的40%缴纳。其他类型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的,受让人应在转移登记时按照住房交易整体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上交易价格的认定,应使用与征缴契税相同的价格评估体系,与契税征缴认定价格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