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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业主兜售人防车位 人防办:只能对外出租
向业主兜售人防车位 人防办:只能对外出租
作者:佚名 来源:齐鲁晚报 时间:2015/7/25 10:16:4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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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一地下车库的入口处贴着“防空地下室”的标识。

崔女士一直租的小区地下人防车位,但是最近她接到小区物业的电话,询问她是否购买车位,如果不买的话,就把车位卖给别的业主了。人防办工作人员称,人防车位是可以对外出租的,但是根据合同法,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而律师认为,开发商实际上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权,人防车库的处置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业主反映人防车位可出售

使用期限也是70年

18日前后,崔女士接到了阳光100物业的电话,咨询她是否要购买正在租的车位,如果崔女士不购买的话,就把车位卖给其他业主了。

这让崔女士颇感意外。“我租的车位是地下人防车位,这也能出售吗?”崔女士介绍,自己一直是租的停车位,加上物业管理费用,一个月差不多300元。大概半个多月前,小区车库里购买了U形车位锁,之后就开始对外出售停车位,现在每天都在小区里设点咨询。不过崔女士满肚子的疑惑:她家楼下的一层车位都是人防车位,人防车位也可以对外出售吗?

24日,记者来到阳光100小区,看到一些地下车库的入口处都贴着“防空地下室”的标志,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制。在人防车库中,记者看到有的车位上方挂着的是私家车位,有的是出租车位,在出租车位上还贴着条子,上面写着“阳光100车位出售”,附有销售人员的联系方式。而在地下车位的出入口处,贴满了“稀缺车位,火爆发售”的广告。

记者询问了小区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介绍,小区的人防车位因为没有产权,所以价格很低,最低的58000元,高的87000元,而有产权的车位价格都在10万以上,有的甚至能达到133000元。

销售人员介绍,地下人防车位除了没有产权,在使用上跟普通车位是一样的。签订的合同是《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中标明使用权的转让期限是“自该车位交付之日起至该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之日,即至2074年7月12日”。同时,合同中注明:转让的是使用权,不负责为受让人办理车位的权属证书。国家如需征用此车位的,受让人需无条件配合,如因受让人不配合造成的损失由受让人承担。

人防办回应可对外出租

但不得超过20年

人防车位究竟归谁所有,开发商是否有权对外出售?济南市人防办工作人员介绍,“出售”一词用得肯定不准确,开发商没有人防车位的产权,又何来出售之说?开发商只能对外出租防空车位。虽然防空法中没有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进行明确界定,但是根据2013年《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地下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第三十七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结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租赁。”这里所说的结建,是指附属在地上建筑物的地下防空工程。

显然小区里配备的地下人防工程就属于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据了解,根据管理办法,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8%的比例结建人防工程。除了不适合建设地下工程的区域,每个小区基本都配备了人防车库,不能配备人防车库的每平方米需缴纳2000元。

“人防工程与普通地下车位相比,配备设施并不完全相同,造价要更高。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所以在平时人防工程由投资者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同时,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防空法,地下人防车库是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管理。地下人防车库经过综合验收之后,开发商就可以对外出租。但是不管是租赁合同还是转让合同,确定的都是出租关系,应当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律师观点

人防车库处置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对于地下人防车位的处置,律师认为其带有天然的畸形,开发商实际上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权。

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友震介绍,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权是依附于所有权的,使用并不一定代表着有使用权。尽管相关法律法规说明,防空工程是谁投资谁受益,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由于开发商不具有人防车库的产权,就不能对人防车库拥有使用权。

而现实中,人防车库出售的情况比较常见。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租赁方式,一种是转让方式。李友震介绍,如果签订的合同是使用权转让合同,则是永久性转让,表明是整个使用期限的全权让渡。如果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则表明是使用权的暂时让渡,要受到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方面的约束。

租赁最高年限只能是20年,20年之后的部分无效,20年之后需要续签合同。“开发商没有人防车库的产权,严格来讲不能说其具有使用权,但是现实中确又可以对外出租,具有天然的畸形,现在在人防车库处置方面确实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文章录入:IntoNET    责任编辑:Into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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