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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汽修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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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耀昆 来源:济南日报 时间:2009/3/30 9:01:20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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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29日讯(记者 季耀昆)今天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确定7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6章41条,在经营许可、维修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除了限制经营者不得使用中小学校等场地外,把保障托修方知情权等作为内容,规定维修方要对送修车辆先诊断故障,告知托修方结果,并订立维修合同。条例还规定汽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经营者应及时无偿返修。
根据条例,汽车维修经营者在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中,不得对载有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和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维修;不得更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不得承修已报废的车辆;不得擅自改装车辆。 条例规定,我市汽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经营者公示执行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即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千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千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其间行驶里程和期限以先达到者为准。 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所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没有按规定执行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将被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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