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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解答七项税收政策
市国税局解答七项税收政策
作者:佚名 来源:济南日报 时间:2008/9/16 9:33:05      【字体:

一、企业以货币资金通过红十字会向灾区捐赠300万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A公司今年5月销售货物一批,6月份B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开具有误,B公司尚未进行认证抵扣,请问A公司现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除此之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2008年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某公司有一固定资产要报废,是否需要到税务局进行备案?
    答:若该固定资产是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若该固定资产是因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则应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的有关规定报税务机关批准。
    五、企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业务量发生变化等原因,可对其使用专用发票的数量提出调整申请。提交申请时,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及其他足以说明其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明,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使用数量审批表》。对纳入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采取按次限量发售、预缴税款等管理措施,每次最高供应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内需再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当先预缴增值税税款,未预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六、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普通发票的“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等5类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如下:
    (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实施:一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二是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的规定执行。
    (三)拆本使用发票问题。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由纳税人自行开发,其相关开票软件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一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二是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具、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七、新调整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规定,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自2008年9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一是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二是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三是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通知规定,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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