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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事故鉴定办法
新医疗事故鉴定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济南信息港 时间:2003/9/11 10:45:10      【字体:

医疗鉴定收费定标准
2003-04-09

  从有关部门获悉,我省现起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新标准将按照省级和地市级两个级别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按3500元/例,地市级按2500元/例收取。
  根据规定,医疗事故鉴定费由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承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鉴定的一方承担。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级医疗事故鉴定组织不得突破,也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对承担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各级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应给予适当减免。

漠视医疗争议负行政责任
2002-09-23

  许多因服务不到位等“小事”导致的医患争议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医疗机构应对医患争议时时常流露出的漠视态度。《条例》对医疗机构不及时规范应对医疗争议的行为作出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病历资料服务等十种不注意防范争议、漠视争议的行为要负行政责任。
  《条例》规定的十种不注意防范争议、漠视争议的行为包括: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封存、保管和起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条例》明确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强化了处罚力度。

三种途径解决医患争议
2002-09-14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条例》强调,行政处理程序和民事处理程序不能同时进行。
  《条例》指出,当事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途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当事人选择或不选择某一解决争议的途径,但当事人如果同时选择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卫生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首先选择了行政程序,日后仍有选择司法途径的可能。
  有关专家对可能出现的3种情形进行分析: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随时可以终止行政处理程序,选择司法途径;行政程序通过医学会组织鉴定,确认为不是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解,若不服仍然可以提起诉讼;即便是通过行政程序作出鉴定界定为医疗事故的,当事人也可以不要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调解或者不接受调解方案,改为提起司法程序解决赔偿问题。
  已经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不能进行行政处理,司法程序的决定往往意味着终局已定。

“闹医院”将受法规制裁
2002-09-16

  近年来,医患双方因医疗事故争议引发的医疗纠纷逐渐呈上升趋势,在我省某些地区,患者“闹医院”现象一度愈演愈烈。对此,《医疗事件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等行为将受到法规惩罚。
  目前,医患纠纷除普通的争执,动手打人,直至出现伤害医务人员的恶性案件。究其原因,有的是由于部分医护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下降,不负责任,不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有的是由于受当时医疗技术水平发展所限,而普通患者对医疗技术的风险性、复杂性认识不够,对医疗行为抱有不切合实际的想法所致。无一例外,这些纠纷给医患间融洽相处蒙上了阴影。
  极少数患者“闹医院”的现象不仅侵害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其他患者就医带来不利影响,更加剧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不信任关系。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尽管对“闹医院”行为做了规定,但每每发生时,人们总认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有关部门难以有效制止。《条例》提高患者维权能力的同时,强调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专家鉴定实行合议制
涉及死因问题必须有法医参加
2002-09-11

  为保证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条例》还规定了专家鉴定组合议制度,涉及死因等问题,必须有法医参加。
  《条例》实施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透明度低常常导致患者的质疑,2001年1月以前,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有不到20名专家完成,每次总是这些专家做鉴定,往往出现对争议涉及学科了解不够全面等问题,专家学科限制影响到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全面,因此,2001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起由150名多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分解决了过去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目前,省医学会已经依照《条例》建成由近千名专家组成的鉴定专家库。
  《条例》规定的合议制进一步保障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根据条例规定,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鉴定组应当至少由3人组成,专家鉴定组不会以某个专家的意见作为对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结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专家们将通过表决,半数成员的意见将成为鉴定结论。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医学学科划分越来越细,专业性越来越强,为了使鉴定结论更科学,《条例》规定,争议涉及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半数。此外,法医参与鉴定也是保证鉴定公正客观的重要举措,《条例》指出,患者死因不明和需要确定患者伤残等级的,应当有法医参加鉴定组。

医疗鉴定6项程序要遵守
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其进行审核
2002-09-1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强调重在预防的原则,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客观公正地得到鉴定、处理便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问题。《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鉴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做出审核,违反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据了解,合法的鉴定过程应符合6种基本要素:鉴定的组织者是符合条例规定的医学会;鉴定的参加人具备可以参加事故鉴定的法定资格;参加鉴定人员,符合该项鉴定所涉及的医学专业类别,相关专业的人员比例符合要求;鉴定的程序切实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鉴定参加人的选聘符合条例规定;鉴定结论书符合条例规定。
  同时,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时强调,审核是为了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加公正客观,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决不是用其行政权干涉或改变鉴定科学、技术性实体要素。

复印病历莫忘身份证明
2002-09-09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患者可以复印病历,但多名读者近日与记者取得联系,讲述复印病历遇到的“问题”,病历可以复印了,但如何复印?谁来复印?医疗机构与患者间仍须磨合。
  王女士打来热线说,她刚刚在一家大型医院生下一名男婴,但孩子出现了并发症,而且治了一段时间不见好转,转院时想复印病历带着,有关科室却要求家人出示多项证明,一时难以凑齐,第二天才将病历复印出来,费力不小。
  记者就此采访了该院医务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开始来复印病历的说是照料患者的月子保姆,既没有出示委托书,也没有有效身份证明,所以拒绝了其复制病历的要求。第二天患者拿着身份证明亲自来了一趟,院方自然按要求为其复制了病历。医生认为,《条例》对患者复印病历作出详尽规定,患者的权力得到保障的同时,患者也应当认识到,院方只对患者本人或代理人等受理病历复印,同时对患者的隐私权构成保护,决非只是增添了麻烦。
  济南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指出,这家医疗机构的做法合乎《条例》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在新事故处理条件下患者在复制病历时要注意:一是病历复制需要提供书面的申请材料;二是一定要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本人提供身份证即可,如果委托他人前往复制的,除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外,还要有证明代理关系的法定材料,即委托书或授权书,近亲属为死亡患者申请复制病历时,除身份证明外,还要提供双方关系的材料即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委托他人的还要有授权书或委托书;三是复制病历时医患双方都要在场,复制件核对无误后要加盖医疗机构的证明印章。

·三级鉴定变为两次鉴定 ·25个学科的160名专家组成专家库
省城启动新医疗事故鉴定
2002-08-30

   
医疗事故鉴定全流程

    申请:患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5日内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卫生部门不受理的情况: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等。)
    鉴定:医患双方或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级医学会进行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符合如下情况的专家回避: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医学会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包括: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等。)当事人在收到鉴定结论起15日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赔偿:医疗事故的赔偿可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还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赔偿的计算: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项。)
    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罚”了还要“打”。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吊销其执业证书。

面部色素沉着也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其中,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拔除健康恒牙也被列入四级医疗事故。
    但并不是所有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都属于医疗事故。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等均不属于医疗事故。

高价位检查须患者签字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可以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有权复印或复制的资料包括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其中,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包括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等。(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由其近亲属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近亲属签字。无近亲属或近亲属无法签署时,由患者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字。)

省城启动新医疗事故鉴定

  从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医学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济南市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已经成立,25个学科的160名专家受聘组成专家库,从9月1日起,将正式接受委托,组织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三级鉴定变为两次鉴定,即市级承担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为此,济南市为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首先建立了办事机构,成立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济南市立五院,除选调5名工作人员外,还聘请了法律顾问。
  同时,按照条例的规定,济南市医学会建立了专家库,第一批专家152人,分属25个学科,分别来自省、市、区三级医院,还聘请了计划生育、公共卫生、法医方面的专家。根据济南市医学会制定的工作程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对当事双方提供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认为可受理时,在45天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出了事故谁来鉴定,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医生、患者、医学会三方共同拍板

  9月1日以后,我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患双方,以及第三方的医学会只需在计算机键盘上一点,即可公平、公正地选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
  据省医学会的有关人员介绍,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前,由哪位专家鉴定大都由鉴定委员会指派,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则必须由医患双方以及第三方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共同从计算机中抽选专家。  
  9月1日以后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会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告知双方当事人,对属于当事人近亲属等三种情况的专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此后,医患双方以及第三方的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的代表共同到计算机面前,医患双方代表共同在计算机键盘上轻点便可以抽取专家编号,所有专家抽取工作结束后,电脑会自动将原来的编号打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服务器中的真实资料来核实确认专家,从而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省医学会的有关人员指出,这种技术将杜绝医患双方可能看到而不应看到的相关资料,这将更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附:当事人可申请专家回避的三种情况:
  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12种病历资料可复印
疑难病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主观性资料不在其中

  近日,省卫生厅转发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等3种人员机构可以复印病历,另外,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多种主观性病历资料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不属于复印之列。
  病历在医患纠纷中有重要的举证作用,但患者过去往往无法从医院拿到病历。在去年10月份广饶发生的一起医患纠纷中,患者家属赵先生与家人发现医生在患者去世后“改写”病历,便一起上前将病历抢走。此后有法律专家告知病历被抢走后,无法断定其已被修改,失去了法律效力。医院拿着患者不放心,患者拿着也不妥当,过去,病历保存成为许多医患纠纷事件的导火索。
  9月1日以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可依法复印病历。根据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另外,卫生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指出,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在内的主观性病历资料,应该在医患双方在场时共同封存和启封,不在可以复印的范畴,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前,由医院在接到医学会通知10日内提交。

医疗鉴定所费不菲 由谁支付要看结果
申请事故鉴定要斟酌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目前,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收费标准正在申报审批中。预计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的费用都要在2000元以上,为此,医学专家提醒广大市民,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前仔细斟酌,区分好医疗事故和过失行为的含义界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支付”。也就是说,如果医院提出申请,不管结果怎样,都得出鉴定费;患方提出申请,结论不是医疗事故时,得自己出鉴定费。
  有关专家指出,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前,医疗事故鉴定绝大多数由患者提出,9月1日以后,基于鉴定收费的规定,医疗机构单方申请的可能性更小,患者一方要求鉴定的可能占到绝大多数。
  在29日下午济南市医学会举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一位刚刚领取了鉴定资格证书的专家指出,目前,医患纠纷多数因医疗服务不到位导致,根据《条例》,医护人员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便不能视为医疗事故;另外,有些情况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过失不等于医疗事故,加上申请鉴定所费不菲,患者面对没有对自己造成损害的过失行为,应慎重提出申请。 

6种情况不能做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无法帮助被野医伤害的病患者,昨天,省医学会有关同志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的6种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学会不予受理的6种情形是: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已经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专家指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其中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执业许可证,而医务人员应当是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生”“行医”伤人,患者应借助司法途径解决。
  另外,医学会不受理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的鉴定申请,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才能够受理,对于一方要求技术鉴定的,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由卫生行政部门初步调查分析后委托给医学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办理程序以相关部门届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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