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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作者:徐传强 来源:济南时报 时间:2009/1/22 9:35:54      【字体:

时报1月19日讯(记者徐传强 通讯员 王东 田东)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09年1月起,我市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将于1月22日发放到失业人员手上,确保失业人员安心过好春节。
    据了解,此次调整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济阳、商河与章丘、长清、平阴等五县(市)区实行了统一的发放标准,将原在我市实行的三个区域标准归并为两个区域标准。市内五区由原380元/月调整为420元/月;章丘、长清、平阴由原335元/月调整为370元/月;济阳、商河由原300元/月调整为370元/月,增幅达23%。

    市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第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以上;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一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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