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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新财政体制7月1日起实行
济南市新财政体制7月1日起实行
作者:赵英明 来源:济南日报 时间:2004/6/21 9:02:48      【字体:

    本报6月20日讯(记者 赵英明)记者今天从市财政体制改革办公室了解到,从7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划分税种、属地征税、主体税种市县两级分享、保基数、分增量的新财政体制,同时废除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财政收入级次、分级管理、上下级缺乏共同利益关系的老财政体制。这是我市10年来首次对财政体制进行根本性改革,将极大地调动市县两级政府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目前对县(市)区实行的财政体制是1994年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后确立的。这套财政体制执行了10年,对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这套财政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各方面要求改革的呼声很高。
    这次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按照国家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规范税基管理,建立属地化税收征管体制,实现财政、税务、金库、工商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对税源的动态管理,解决预算级次界定难、混级混库等问题;理顺市与县(市)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既能保证县(市)区的合理既得利益,又能增强市、县两级宏观调控能力,调动各级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最终达到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间协调发展的目的。
    这次改革的前提和核心内容是税收属地管理。这项内容有两层含义:一是税收按属地征管;二是税收按实现地划分归属。新财政体制划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代征地方税收、跨地区分享所得税和少数大型企业及特殊行业、企业的地方税收为市级固定收入。划分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牌照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屠宰税为县(市)区固定收入。增值税25%部分(不含中央四大部门企业上缴部分)、营业税地方分享80%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32%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市、区四、六分享,市、县二八分享。城建税实行一县(市、区)一率与市分享,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其他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仍按原体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分别作为市级、县(市)区级预算收入。
    新财政体制还确定了收入基数调整和新老体制衔接办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出台了逐步消化税收混级混库因素、调节因收入规模变化对财力增加的影响、连锁店税收如何分享、调动县(市)区对市保留企业服务和管理的积极性、建立税源合理流动分享制度、建立分享收入增长激励机制和明确临时性税收征管办法7项配套措施。
    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各级税务、财政、国库部门将按新的体制和分享比例组织征收、入库。2004年已按原体制征收入库的各项收入,要立即进行调整,并及时变更纳税登记、调整征收机关。新财政体制执行过程中,如遇中央、省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将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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