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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市级管理权限
济南高新区市级管理权限
作者:佚名 来源:济南时报 时间:2003/8/14 9:50:02      【字体:
    济南市高新区是1991年3月份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首批国家级高新区。按照“工业强市”思路,高新区是济南市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在全市经济发展中占据越来越显著的地位。经过12年的努力,高新区已初步具备了加快发展的基础。
    特别是随着东部产业带的快速建设,高新区越来越具有吸引力。为增强高新区的竞争力、优化高新区经济发展环境,济南市委、市政府决定赋予高新区行使市级管理权限,扩大高新区规模。
    高新区到底行使哪些市级管理权限呢?本报记者为您作了详细解读。
   放权
   原则
    本着尽量放权、集中管理、精简效能、合法有效的原则,凡是有利于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的,能够赋予的全部赋予,能够委托的全部委托。
    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对管理范围内的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与管理,直接对市委、市政府负责。高新区行使市级管理权限后,实行封闭管理,市直有关单位不再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单位直接行使职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省以上垂直管理部门在高新区依法设立的工作机构或驻派的工作人员,在高新区党工委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
    高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不与市直部门对应,但必须做到事事有人管,保障管理工作高效科学运转。据悉,高新区新成立15个职能部门,行使相应的管理权限。
   高新区行使哪些权限
    除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管理、城市规划、土地一级市场垄断经营和房屋确权交易等权限外,在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由市委、市政府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赋予或委托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权。
    (一)市政府赋予高新区管委会在管理范围内行使的权限
    计划、经贸、外经贸、体改管理权。负责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审批市限额以下的投资项目;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核,有关申报材料直接报市政府同意后,市体改办协助上报审批;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负责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进出口配额、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申请的审核上报工作。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权。高新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负责收支预决算、预算外资金、农业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高新区财政是市级财政的组成部分,上交市财政的办法由市政府确定。
    统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负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统计工作;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范围内,决定收费项目减免标准;负责统一收取行政和事业性收费。以及科技管理权;农业、水利与渔业、林业、交通、水资源、河道等管理权;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权;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粮食、民族宗教、兵役、民兵等社会事务管理权;审计监督权。
    在市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中,涉及行政管理权的,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并核发有关证照。
    (二)市政府职能部门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在管理范围内行使的权限
    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行使土地一级市场管理外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权。在市级土地审批权限范围内,负责农用地转用、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市政府核发土地权属证书;负责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与保护。需要报上级批准的事项,由管委会起草文件,市国土资源局协助上级审批。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基本农田的调整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仍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市建委等部门委托行使建设行政管理权。负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督、施工安全、室内外装饰、竣工验收、建设档案以及建设队伍、建设合同与定额、劳保统筹、散装水泥、墙体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审查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村镇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房地产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养护、户外广告、占道经营等区容区貌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权限内的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审批;负责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并确定需要上报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市建委协助上报审批;负责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资质证等证照。
    市人防、气象、地震等部门委托行使相关工程建设的审批权和管理权;市环保局委托行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权;人事局、编办委托行使人事、机构编制管理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劳动管理权。负责管理劳动力资源市场,核发经营资质及许可证照,促进城乡就业;负责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负责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处理劳动争议等。
    市安监局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市司法局委托行使司法行政管理权;市外办委托行使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审批和副局级以上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审核等;市计委委托行使人口机械控制权。
    (三)垂直管理部门、市直有关机关委托给派驻高新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管理范围内行使的管理权限
    市工商局委托高新区工商分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权。负责各类企业的工商管理、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负责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负责广告经营管理,发放经营许可证、资质证等证照。
    市质监局委托高新区质监分局行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权。
    高新区国税、地税征管机构的权限,由市国税、地税主管部门确定。高新区管理范围内形成的税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按照财政体制,明确收入范围核入库办法。
    市规划局向高新区派驻一名领导干部,为高新区建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市国家安全局可根据高新区的需要派驻工作人员;高新区负责区内的房产确权和交易的初审,由市房管局发证。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高新区依法设立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权限、案件管辖等,由其主管机关按照本意见的原则要求确定。
    各主管部门派驻高新区机构的干部任命和人员调动,需征得高新区党工委的同意。
   高新区的
   管理责任
    高新区实现行使市级管理权限后,高新区党工委依照市委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对市委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新区管委会依照市政府赋予和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后果。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由高新区管委会履行被执行人的职责,行政诉讼案件,由管委会负责代理应诉;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赔偿,由管委会财政承担;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组织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
   高新区市级管理权
   实施步骤
    目前,市委、市政府赋予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行使的管理权,以及市政府职能部门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的管理权限,已经从8月1日起开始生效。今后,我市新增职能部门和部门新增职权也要按照统一要求,主动赋予或委托高新区行使。
    高新区在行使管理权时需要的执法文书、证照等,由各职能部门签章后提供。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在行使管理权时,业务上要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实施管理的情况,应定期到市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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