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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科案终审 华为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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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IT时代周刊》 时间:2005/5/21 9:52:56      【字体:

  《IT时代周刊》网站独家消息:本网记者2005年5月19日下午从深圳获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对“沪科案”做出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网记者同时被法院方面告知,深圳中院的此次裁决为终审裁决,被告不得再次上诉。

  2004年12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做出初审。初审判决结果为,认定3名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王志骏和刘宁为主犯,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秦学军为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三名被告当庭均表示对判决不服,随即通过律师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沪科案”始发于2004年,三被告此前均为深圳华为公司员工,2001年后离开华为公司后自组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产品与华为公司部分产品较为相似,2002年秋,华为公司以自身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由,通过佳木斯警方将沪科公司的三名主要被告拘留。华为与前员工的纠纷升级,两家公司间一场经济纠纷变成了刑事案件,并延续至今。( 责任编辑:buy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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