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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手整肃非公募慈善基金
国家出手整肃非公募慈善基金
作者:李乐 来源:中国经营报 时间:2008/1/23 9:02:14      【字体:

  万事皆有规定,行善亦不例外。当越来越多的中国富豪们开始通过设立慈善基金“行善”之时,如何“散财”或许将不再是他们自己能够随心所欲的事情。
  记者获悉,一份由民政部起草的专项方案已经上报中央政治局讨论。而这个专项方案的主要指向,即是“非公募慈善基金”——“非公募”的方式如今正在成为富豪成立慈善基金的“主流模式”。在这份上报的方案中,对非公募慈善基金的参与人数以及款项使用都将做出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此后,中国富豪的“善举”都将“依规行事”。
“非公募”盛行
  身为富豪榜的上榜人物,一手掌控泛海系的卢志强一举一动都引人侧目。2007年底,向来低调的卢志强减持民生银行股份套现,由此换取的近20亿元的现金去向一度成谜。

  然而,此次减持却是卢志强的一次“善举”。泛海常务副总裁余政告诉记者,减持民生银行股份所换取的现金,其中最主要的部分将被用于发起成立“民生公益事业基金会”,卢志强因此而投入10亿元现金——这是一只“非公募”慈善基金。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中国内地,慈善基金从管理方式的角度划分,可以分为“公募”和“非公募”基金。公募基金通常由官方发起,并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监管,而非公募基金则通常由民间机构或个人发起,“民生公益事业基金会”即是如此。
  卢志强的善举仅是其中一例。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6月,在民政部备案的非公募慈善基金总量已经达到2300多个。即将谢幕微软的盖茨的“慈善方式”,正在被中国的新兴富豪们纷纷效仿,而这种效仿从2004年就已经开始。“在中国,跟有着严格资质审查的公募基金比起来,非公募基金的监管条件相对比较宽松,只要有人发起,只须在民政部门备案注册即可,不需要相关部门批准。”一位长期研究此问题的专家表示。
  他告诉记者,目前,承担慈善基金管理职能的主要部门是民政部,主要依据是2004年下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在这份文件中,对公募基金的“起始门槛”做出了800万元的规定,而与此相对,非公募基金只须200万元,他认为,相对较低的资金门槛也在另一方面促使了非公募基金在近年来呈现雨后春笋的状态。
专项规章规范
  当越来越多的企业家进入其中之时,“非公募”开始面临越来越多的“新问题”。民政部一位官员告诉记者,一是非公募基金的规模越来越大,资金动辄以亿元规模计算;二是非公募基金的参与人数越来越多,“在很多情况下,一些非公募基金的规模、人数都已经超过了公募基金”。他强调,如何管理这样的非公募慈善基金已经成为了一个新课题。
  据了解,《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虽然对于非公募基金有相应的规定,但主要集中于设立的资金门槛、性质、法人代表、使用方向等原则性的规定,对于操作层面的关键因素,例如如何使用基金、衡量非公募基金的人数标准等,均未有规定。
  长期以来,在学界普遍流行的看法是,相比于公募基金,非公募慈善基金基本游离于现有监管的框架之外,如同资本市场“私募”一样,唯一能够起到约束作用的,只有在发起设立“非公募基金”之初,由参与者共同设定的“章程”,除此之外,法规层面基本空白。
  “现在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1月14日,民政部一位分管官员明确告诉记者,一份由民政部起草的方案,目前已经递交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核心是对区别公募与非公募的标准进行明确,同时对非公募慈善基金的发起人的资金使用做出规定。”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在这份方案中,对发起人自身投入资金的使用进行了规定,并以年度为考核周期。要求发起人每年支出的资金,必须达到自己发起基金投入的80%,如果一个非公募慈善基金的发起者,投入1000万元,按照这规定,在一年之内,他必须支出800万元,否则将被认作违规。
  而在既有的监管规则下,相关规定是空白。“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就会导致一种情况,即发起人不花自己的钱,而是花其他参与者的钱。另外,这份方案里也要对非公募的参与人数做出明确的上限,一旦突破,要按公募进行监管。”该官员说。
控制“灰色操作”
  “我可以负责任地说,虽然大部分富豪捐赠设立的非公募慈善基金,运行是正规的,但也有一部分是用来灰色操作的,甚至是洗钱。”1月14日晚,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告诉记者,他曾跟踪研究非公募慈善基金近7年之久,如今手头已经掌握了大量的一手材料。
  毛寿龙也认为,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现状也确实使非公募基金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相应的“运作空间”。
  前述不愿具名的专家告诉记者,有个别非公募慈善基金的设立者通过合法的方式先将初始的启动资金注入,但实际上注入慈善基金的资金却并非这部分资金,而是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这部分资金当中不排除部分有非法获取的资金嫌疑。
  “当这部分资金顶替正规渠道的资金进入慈善基金后,原来正规渠道进入的资金实际上就已经被挪作他用,但账目上没有任何问题。接下来,他可以不花这部分资金,而是从其他基金的参与者的资金中支出,这样,就达到了把一部分不合法的资金‘合法化’的目的。”
  他认为,之所以有这种操作空间,就是因为在既有的监管规定中,对于发起者花费自身初始资金未有明确规定,进而可以使发起者将这部分资金沉淀下来,腾出操作空间。而一旦按照新的规定执行,无论其是否进行“灰色操作”,日后都将花掉这笔资金的80%,因此,运作的空间自然消失,而这或许是这项正在讨论之中的新规的“意外收获”所在。

文章录入:IntoNET    责任编辑:Into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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